晋书_志第二十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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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典籍:《晋书》——「晋书·志第二十章」原文
传说:“用礼来治理天下,老百姓就会有廉耻而且会纠正过错。”让老百姓不触犯刑法,不如让老百姓不逾越礼法,如此说来,帝吴的时代舆伏牺氏的时代相比,应该说是有所不如了。至于天地刚刚形成的时候,万物运动变化其形体就显示出它的喜怒哀乐,承受天地之气而显示出它的善恶,那是含有自然之理的。牢狱刑罚被看轻,恩泽仁政先施行,是为了摒除灾害,使老百姓达到安逸和谐,好像琴瑟一样,不忘记准则,类似于春秋化成万物,好像尧舜感化民心。在郊野之上布列战阵,轩皇有辔野的军队;像雷鸣电闪一样显示威势,这是高辛氏怒撞不周山的事。在战场上摆开阵势杀敌和把罪犯杀死后在市朝陈列示众,都是要严肃天刑,惩罚为首作乱的人,推论他们的本意,大概是有不得已而为之的原因。因此在丹浦兴起仁义之师,羽山一带全部归服。但是世人心存侥幸,世事败坏,国政混乱,礼教衰落,诉讼和刑罚不断出现,于是孔子说:“审理诉讼,我和别人差不多,一定要使诉讼的事件完全消灭了才好!”到了周朝恭敬地履行天命,收藏起各种武器,师法大自然养育人民的原则,效法尧禹的做法,在治理国政中施行恩泽,威权之中含有礼乐,有时是通过观察言词来弄清楚旨趣,有时是通过仔细听取言词来察看言外之意,有时是通过彰明善行来激发真情,有时是通过铲除恶行来推崇根本。至于用威势来确定霸业,把天下纳入正轨,用成王、康王的事来寄托思想,不因循固有的道理,造就是所说的酌取遣存的善行来爱民治国。至于败坏伦常,行道违背了明察审慎,造就像夏癸残害百姓,商辛祸害四海,卫鞅无容身之地,韩非的暴虐让人无法忍受,与那《甘棠》诗所咏唱的,并没有达到一致。秦文当初创造了诛减三族的酷刑,秦始皇又增加了抽胁一项,牢狱裹的人多得像集市上一样,路上全都是悲哀的人。汉王刘邦与关中百姓约法三章,用来安抚他们,汉文帝用刑措之道统治,于是百姓欢悦,感到交了好运气。但是监狱随着主意的变化而变化,法令和心意一样变动,在宫阙下被迫交出玉杯,皇后宫妃也走在出逃的垦路上,像王迂倒掉肉酱那样悲痛,身被刑罚,全宗族都被系入狱。何况是多次晚上被囚禁在京兆,在长安的市肆上被示众五天,朝廷前的囚犯一个跟着一个,京城裹囚犯相继到来,也是经常有的。而在即将灭亡的国家,刑法全都废弃,刊削律条以应法令之急需,为了适意而放宽执法,在涅桓帝、漠灵帝那样的末世,不就是那样的吗!毯明帝时,宫室大规模地兴建,但是施行政令很是严厉,有超过规定期限的,皇帝亲自把那些人召来审问,那些人话还没有说完,脑袋就已经搬了家。王肃上疏写道:“陛下按刑罚杀掉的,都是些该死的人。但是老百姓不了解情况,恐怕会做出叛乱的事来,希望陛下把那些犯人下交给官吏,宣布他们的罪行。这样,同样是处死犯人,但是不弄脏宫廷,不会引起官员们的惊恐和惋惜,不会引起远近的人疑惑。人命最是重要,要杀死容易,要活过来难,气断了就再也接不上了,因此圣人很看重这种事。盂轲说:“杀死一个无辜而夺得天下,这种事仁者不会去做。”
世祖武皇帝承接了三统的妙法,采取自古以来的刑法,于是命令有关官员,制定法律。当时下诏书在全国范围内颁布新法,国家统一了法律,人民感到十分安适。颁布的法律虽然分条纲设立,但是人们说它简明实用,对上昭示了皇帝的眷爱,对下匡救民心,道因为有法律而不衰败,德因为有刑罚而长久建立。到了晋室策划南迁以后,有一百零二年,向往从前的法度,酌取流布的恩泽,江左都不例外,远方的少数民族前来归顺。孝武帝时,会稽王司马道子把持朝政,他所树结的党羽,卖宫并私自设狱,烈宗昏庸,不知道吏治败坏,晋室的法度完全乱了套。
传说“三皇作出规定后人民不违反,五帝刻画刑罚图像而人民知道了禁令”,这正是《书》中所说的“在器物上刻画五种常用的刑罚。用流放的办法宽恕犯了五刑的人,用鞭打作为治官的刑罚,用木条打作为学校的刑罚”。这样,那么对犯了罪该施黥刑的人就染黑他的头巾,对该施劓刑的人就染红他的衣服,对该施膑刑的人就染黑他的双脚,对该施宫刑的人就让他的鞋子左右不一样,犯了死罪是最严重的刑罚,用布做衣裾,没有领边,把他扔到市肆上,大家一起唾弃他。舜命令皋陶说:“五刑各治其罪,五类治罪分别在野外、市、朝三处执行。犯有五刑罪宽判为流放各有处所,分别流放到远近不同的三个地方。”与前代相比起来,刑罚已经多了三倍了。夏后氏统治天下的时候,五刑之类一共有三千种。殷朝沿袭夏朝的刑法,但是有增有减。周朝用轻、中、重三种刑法治理国家,用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五听来体察民情,门左边立嘉石,右边立肺石,所有事情都精心研究,但是五刑之类尚有二千五百种。于是设立三刺、三宥、三赦的法律:一刺是问群臣,二刺是问群吏,三刺是问万民;一宥是宽宥不了解,二宥是宽宥过失,三宥是宽宥遣忘;一赦是赦免年幼的人,二赦是赦免年老的人,三赦是赦免愚蠢的人。《司马法》说:有时是兴起军队征伐不义的人,对不进献的就要讨伐,对不来朝见君主的诸侯或臣属就要诛灭,对搞乱嫡庶顺序的耍拘囚,对变动礼法和刑法的要放逐。
传说:“殷朝周朝是朴实不如文采多。”到了昭后前往征讨,穆王变得昏乱,于是开始制定刑法,用来治理天下,为非作歹的人很多,离乱总是出现,造就是所谓“夏有乱政而创制《禹刑》,直有乱政而创制《汤刑》,固有乱政而创制《九刑》”。古时行大刑用兵器,行中刑用刀锯,行轻刑用鞭扑。从此以后,诡诈越来越多。武皇壶还认为以往的法律可疑,不能拿来治理国家,于是命令车骑将军、守尚书令、鲁公召集精英,刊定法律。
汉朝自从王莽篡位之后,原有的典章制度不再存在。光武帝中兴以后,注意各种诉讼之事,常常在上朝时听理诉讼,亲自裁决可疑的事情。当时刚好在离乱之后,刑法松弛,犯人罪名定得轻,没有惩戒罪人的办法。梁统于是上疏说:
臣下见到了元帝初元五年,减轻本该处斩首刑罚的法律三十四条,哀帝建平元年到四年间,减轻本该处以斩首刑罚的法令共八十一条,其中四十二条,亲手杀人的都减死罪一等,这已被标定为常法。从此以后,百姓把犯法看得很轻,官吏把杀人看得很平常,官吏和老百姓都做得不当,导致失去了约束。
臣以为刑罚不能随便地致力于从轻,而要致力于适当。统治百姓的方法,是以仁义为主,仁者爱人,义者治理事务。爱人就应当为人除害,治理事务也应当除去祸乱。因此,五帝时有流放和诛杀遣样的刑罚,三王时有大辟和刻肌这样的刑罚,其目的就是清除暴虐和祸乱。因此孔子说 “仁者必有勇”,又说“治理财产端正盲辞,禁止人为非作歹就叫义”高帝登基以后,制定约令法律,传给后代,可以经常施行。文帝宽厚仁惠,蕴藉自持,值康平时世,顺应时势赐给百姓恩泽,减省肉刑,除去相坐的刑法,其他的都沿袭原来的典章,天下达到太平。武帝时正赶上中原强盛,财力有余,调兵遣将,征伐远方的敌人,兵役多次征发,百姓羸弱疲困,豪放任侠之士违犯禁令,奸猾的官吏玩弄法律,故意设立遁匿的条律和知纵的法律。宣帝聪明正直,遵行正道掌握要领,用以统治国家,下臣们奉行法令,都没有失去准则。元帝时稍微更改了一些法律,天下安宁。孝成帝、孝哀帝承袭太平继接皇位,在位的日子短暂,听讼裁夺的时候不多。丞相王嘉等人在数年之间苟且从事,减损先帝原有的法令,牵强地解释法律,共有一百多处,有的对于施政不利,有的不能让百姓称心。臣下谨上表列举特别妨害政事、危害善良的人们的事情,奏陈如下。希望陛下同时拥有五常,履行九德,顺应时务拨乱反正,广施恩惠以救助时艰,然而反过来因循末世的小节,衰微的轨迹,实在不是回复当初反归根本,靠着改元除旧布新的做法。希望陛下诏令有关官员,把初元、建平年间的穿凿之处都举出来,考察它们的轻重得失和教化风俗,足以了解政教的处境,选择那些好的采用,选择那些不好的进行改正,制定不可更易的法律,千秋万代施行下去,那么这是天下的幸运。
皇帝把梁统的意见下交给三公、廷尉讨论,都认为严刑峻法,不是圣明君王亟须办理的事,不能同意。梁统又上书说:“有关官员认为臣下呈上的意见不可施行。现在臣下所说的,并不算严刑。我认为高帝以后,直到宣帝,所施行的刑法,综合经传研究的话,和今天的事情比照,不是严刑峻法。我最大的愿望,是希望受到召见,就像回答尚书近臣一样,亲口陈述我的意见。”皇帝命令尚书去询问意见,梁统又用同样的意见回答,极言政刑应该改革。他的意见最后没有被采纳。到了明帝登上皇位时,常常到听讼观省察甄别洛阳各种诉讼。明帝天性明察,能够获悉下面奸邪罪恶的情况,所以尚书上奏裁决刑罚接近严峻烦琐。
到了章帝的时候,尚书陈宠上疏说:“先王的政令,奖赏不过分,刑罚不过度,与其不得已,宁可过分地奖赏也不可过度用刑。因此唐尧著书说‘用流放的办法宽恕犯了五刑的人,因过失造成灾害,可以缓刑或赦免,。帝舜命令皋陶‘五刑罪宽判为流放的分别流放到远近不同的三个地方,都要严明恰当,。周文王重演《易》六爻,排出拘禁囚犯地方的断决;周公作《立政》,告诫成王不要在各种狱讼的事情上犯错误。陛下登上皇位以后,沿袭了这些指导思想,但是有关官员在办事过程中,并没有完全奉行。审理案子的人急于鞭打犯人造成酷烈的痛苦,执法的人多做欺诈放肆的公文,违背事实,依靠拷打做奸邪的事,有的人假公济私,作威作福。治理国政就像把琴弦调紧,大弦太紧了小弦就会断,因此子贡抨击臧孙施行严酷的法令,赞扬郑侨施行仁政。当今圣德充盈,施及上下,应该趁着这个时候,光大先前圣王的事业。清除烦法苛政,减轻杖刑,用来济助众生,增广至德。”皇帝采纳了陈宠的话,在定罪和行刑时,尽量从宽。后来又韶令有关官员,禁绝使用钴钻等各种使人极端痛苦的旧法令,解除妖异邪恶的禁令,消灭舞文弄法使人获罪的情况,议定了五十多个事项,明确地写在条令上。此后诉讼秩序稳定。
永元六年,陈宠又接替郭躬担任廷尉,再次校核律令,凡是有超出《甫刑》的刑法,都上奏请求删除,说道:“臣下听说礼经共有三百种,讲礼仪细节的有三千处,因此《甫刑》上规定了死罪二百种,五刑之类共有三千种。礼中所不要的,正是刑所收入的,礼中去掉的就归到刑中,相为表裹。现在的律令,犯罪应该处死的有六百一十种,耐罪有一千六百九十八种,赎罪以下有二千六百八十一种,比《甫刑》多出一千九百八十九种,其中死罪多四百一十种,耐罪多一千五百种,赎罪多七十九种。《春秋保干圆》说:‘帝王每三百年减免一次刑法。’汉朝建立以来,经历了三百零二年,法令逐渐增加,科条无穷无尽。而且法律有三家说法,各家的说法都不一样。刑法繁多,应该命令三公、廷尉统一律令,应合经义可以施行的,死罪二百种,耐罪、赎罪二千八百种,合计为三千种,典礼相应。其余的一千九百八十九条,全部可以删除。要使百姓改变看法,用以实现广远深入的教化,达到没有人犯法的美好境界,并无穷无尽地流传下去。”这些建议还没有来得及施行,恰好陈宠抵罪,建议于是无声无息。陈宠的儿子是陈忠。陈忠后来又做了尚书,大略依照陈宠的意思,又奏上三十三条,写成《决事比》,用以减除议罪的弊端。又上疏请求删除蚕室刑,解除脏吏三世禁锢,因神经失常导致狂暴杀人的可以减重罪,母子兄弟在替对方死时判决赦免替代的人,这些建议都采纳施行。虽然时常有所删除,但是原有的律令繁杂,没有经过纂集。
汉献帝建安元年,应劭又删定律令,编成《汉议》,上奏说:“国家的大事,莫遇于载籍。载籍这东西,能决断嫌疑,明辨是非,奖赏和刑罚应有之义,是符合不偏不倚的中正之道,使后来的人们永远有所借鉴。因而胶束相董仲舒因年老多病辞官回家,朝廷每当讨论政事,总是派廷尉张汤亲自到小巷子裹,向董仲舒询问利弊,董仲舒于是撰作《春秋折狱》二百三十二条,动辄用《春秋经》来回答问题,说得很详尽了。逆臣董卓倾覆王室,典章法律都被焚烧,什么都没有遗留下来,自从开天辟地以来,再也没有比这更残酷的了。现在皇上东行,巡省许都,排除险难,运命更新。臣下不自量,特地撰写《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以及《春秋折狱》,共二百五十篇,删除重复,节写成文。又集《议驳》三十篇,按照事类编次,共有八十二件事。其中见于《汉书》的有二十五篇,见于《汉记》的有四篇,全都进行删叙润色,用以保全本来面目。其中的二十六篇,博采古今的奇特之士,道德行止都值得一看。其中的二十七篇,是臣下创作的。《左氏》说:“即使有姬姜这样的名门望族,也不舍弃穷苦人;即使有丝麻,也不舍弃茅草。,大概是用来在短缺的时候代用的。因此臣下斗胆显露愚钝之才,厕身于明哲之士的后面,虽然不足以治理国家,普遍地有利于时世安定,希望加以审视,增加和阐明圣德。希望陛下在处理纷繁政务的空隙,留心看一看。”献帝认为很好,于是过去的做法保存了下来。
当时天下即将动荡,百姓违背法令就像土崩一样,刑罚已经不足以惩治恶行,于是一批名儒大才如原辽东太守崔蹇、大司农郑玄、大鸿胪陈纪等人,都认为应该恢复肉刑。汉朝既然不商讨这些法令,所以就没有可施行的地方了。到了魏武帝辅佐汉室,尚书令荀或广泛地询问百官,打算重新施行古刑法,但是少府孔融认为:“古时人民敦厚笃实,好与坏分得很清楚,官吏政令刑法都很简单,一点儿过失都没有,百姓犯了罪,都主动接受惩罚。末世社会逐步衰落,风化败坏,政令扰乱了民风,法令妨害了教化。所以说‘在高位的不行正道,人心散乱已经很久了’。现在却想用古刑法来治理人民,用废弃的东西来对付百姓,这不是所谓的和时代一起消长。纣王砍了早晨涉水人的脚胆,天下人都说他无道。九州之地,共有一千八百国君,如果每个国君都砍掉一个人的脚,那么天下就常常有一千八百个纣王,寻求天下安宁,这是不能得到的。而且遭受刑罚的人,心中再也不想活下去,一门心思想死,大约多是逐渐变坏,再也不可能重返正道。旦丝搅乱变玺,坦庭祸害塞厘,蛊遗、茎查成为社会的大祸患。不能制止人最终为非作歹。即使像鳖圣那么忠心,像主塑那么诚信,像逐堕那样足智多谋,像巷伯那样受尽冤屈,像史迁那样有才,像王巫那样达观,一遭受刀锯之刑,就永远被人看不起。因此太甲思念常道,穆公使秦国称霸,速荡赴任壑整,§必镇守边关,都不再施行这种刑罚。莲塑打开改恶的道路,都是为了这一原因。因此德性完美的国君,深谋远虑,弃短就长,不随便革除政令。”朝廷认为这个意见很好,最终没有改。
到了魏国建立时,陈纪的儿子陈群任御史中丞,魏武帝下令又想恢复肉刑,让陈群申述他父亲的观点。速登极力陈说恢复肉刑的好处。当时钟逊任相国,也赞同助成这个意见,但是奉常王恺不同意这一观点。魏武帝也难以凭一个藩国改变塑目的制度,这一建议就放置起来没有施行。于是就制定甲子科,犯了钳左右脚趾罪的用木刑具代替,当时缺少铁,所以用木来代替。又嫌汉朝刑律太重,因此下令凡是依照律令论处的判决可以减半,使罪人按减半判决。
魏文帝受挥后,又讨论肉刑问题。仔细讨论还没有结果,适逢有战事,又停下了。当时有大女刘朱,拷打儿媳非常狠毒,前后有三个儿媳自杀,判处刘朱减免死刑送到尚方关押起来,因此下了怨毒杀人减免死刑的命令。魏明帝改变士人庶人罚金的法令,男犯判决罚金,妇人加上鞭笞,按鞭打责罚之例,因为她形体裸露的缘故。
当时沿用秦汉的旧刑律,刑律的文词是魏文侯的老师李悝起草的。李悝编集各国的刑法,着成《法经》。认为帝王治理国政,没有比解决盗贼问题更急迫的,所以他的刑律从《盗贼》开头。盗贼必须揭发收捕,所以着《网》《捕》二篇。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造些问题写成《杂律》一篇,又用《具律》列出增加或减去的条目。因此撰著的衹有六篇而已,但都是关于罪名的法令。商君学习了以后,用以辅佐秦国。汉朝沿袭秦朝的旧制,萧何确定律令,删除参夷连坐的罪名,增加部主见知的律条,加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增加旧刑律包含不到的,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计六十篇。又把汉朝的时候判断狱讼,编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以及司徒鲍公撰著嫁娶辞讼确定为《法比都目》,共九百零六卷。每个朝代都有增减,全都是把同类的结集成篇,把相关的条律编次成章。一章之中有的不止数十条律令,事类虽然相同,但是判罪轻重并不一样。而整个的遣词造句,前后相承,虽然总体上看不是同一篇,实际上是把以前的采入了。《盗律》有贼伤的条例,《贼律》有盗章的文辞,《兴律》有上狱的法令,《厩律》有逮捕的事,诸如此类,杂糅没有准则。后人发挥文意,各自撰著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等儒生撰的章句共有十多家,每家都有数十万字。凡是判罪所应当遵循的条律共有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多字,字敷越来越多,读者阅读的难度越来越大。天子于是下韶,衹用郑氏的章句,不得杂用其他人的。
卫觊又上奏说:“刑法是国家很注重,而人们私下评议时所轻贱的;狱吏是老百姓的性命所托,而选用的人看不起的。王政的弊病,未必不是因为这个缘故。请求设置律博士,一批批地教授学生。”这意见很快就施行。但是刑律文字繁多,事例数量大,舍本求末,断狱的官吏如廷尉狱吏范洪接受囚犯绢布二丈,就比附轻法论处,狱吏刘象接受属下偏辞拷打囚犯张茂致死,比附重法论处。范洪、刘象虽然都被处死,但是得以从轻或受冤枉的一个接着一个。当时太傅钟繇又上疏请求恢复肉刑,皇帝诏令把这个意见交给下臣讨论,司徒王朗的意见又不相同。当时讨论的有一百多人,意见和王朗相同的居多。皇帝以吴蜀还没有平定为理由,又把这件事压下了。
后来,天子又下令改定刑律,命令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说等删减旧法令,广泛地采用汉朝律令,制定为魏律,创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计一百八十余篇。它们的序言大略是说:
从前的律令之所以难以了解,是因为六篇篇少的缘故。篇少文字就少,文字少事类就少,事类少有的罪行就会被漏掉。因此后人逐渐增加,更与本体相分离。现在制定新律令,应该包括全部事类,增加篇幅条目。
旧刑律沿袭秦朝《法经》,仅仅增加三篇,但是《具律》没有改变,仍在第六。犯罪条例既不在开始,也不在末尾,不是篇章应有之义。因此编集犯罪条例,写成《刑名》,放在刑律的开头。
《盗律》中有劫略、恐猖、和卖买人,科条中有持质,都不是偷盗的事,所以分开,写成《劫略律》。《贼律》中有欺馒、诈伪、逾封、矫制,《囚律》有诈伪生死,《令丙》有诈自复免,事类众多,所以分出《诈律》。《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和各种逃亡痕迹,《金布律》中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所以分出《毁亡律》。《囚律》有告劾、传覆,《厩律》中有告反逮受,每科中有登闻道辞,所以分出《告劾律》。《囚律》有系囚、鞫狱、断狱的方法,《兴律》有上狱的事,科条有考事报谳,应该另外成一篇,所以分为《系讯》、《断狱律》。《盗律》中有受所监受财枉法,《杂律》有假借不廉,《令乙》中有呵人受钱,科条中有使者查验贿赂情况,这些事情相近似,所以分为《请赇律》。《盗律》有勃辱强贼,《兴律》有擅自征发徭役,《具律》有出卖呈,科条中有擅作修舍事,所以分为《兴擅律》。《兴律》有乏徭稽留,《贼律》有储峙不办,《厩律》有乏军乏兴,以及旧典法中有奉韶不谨、不承用韶书,漠氏施行有小过错不改正不听从命令,每每用不承用诏书乏军腰斩,又用《丁酉诏书》来减罪,《丁酉诏书》是汉文帝颁布的,不应该再用作刑法了,因此另外作为《留律》。秦代原来有厩置、乘传、副车、食厨,汉朝初年沿袭秦朝不改,后来因为费用太多逐渐减省,所以后汉祇设置驿骑而没有车马,但是刑律上还写着先前的文字,那么这是形同虚设了,所以删除《厩律》,把其中值得采用和符合法令的撷取出来,写成《邮驿令》。那些控告谋反抓住检验的,另外归入《告劾律》。向上反映事变的,写成《变事令》,拿惊人的事向上告急,与《兴律》烽燧以及法令相合的,写成《惊事律》。《盗律》有把脏物归还失主,《金布律》有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报偿,法令有平庸坐脏事,把它写成《偿脏律》。刑律开始创制时,没有免于连坐的条文,张汤、趟禹开始创制监临部主、见知故纵的条例。那些看见而且了解罪犯却故意不检举揭发的,全都与罪犯同罪,罪犯逃跑了不检举揭发的,都按赎罪论处,没看到又不知情的,不算犯罪,因此条文简约但条例宏通。科令制度中,每条有违科,不知不觉,与免于连坐,不再分别,但是免于连坐的情况很多,应该写一个总的免坐条例,以便少写一些条文,因此又制定坐免的条例,作为《免坐律》。律令中各有教制,本条没有从坐条文的,都从此取法。确定增补的有十三篇,加上原来的五篇,合起来共十八篇,对正律九章来说算作增加,对旁章科令而言则是减省了。
更改汉朝旧律,凡是在魏朝时无法施行的,都废除,另外依据古义制定五刑。死刑有三种,髡刑有四种,完刑、作刑各有三种,赎刑十一种,罚金六种,杂抵罪七种,共三十七种,作为律令的开头。又改动《贼律》,衹以言语冒犯宗庙园陵,称为大逆无道,腰斩,家属从坐,但不涉及祖父祖母、孙子。至于谋反大逆,则在事发的时候收捕,有的污潴,有的枭菹,诛灭三族,不写在律令中,是为了严格禁绝这种丑恶行为。残杀格斗杀了人,因为被揭发而逃跑,可以依照古义,判决死者的儿子兄弟可以追杀他。赶上赦免和过失杀人,不得报仇,这是用来阻止互相杀害。惩治杀害继母,和杀害亲母的罪行一样,这是防止与继母闹矛盾。删除异子的律条,是要使父子没有异财。殴打哥哥姐姐加到五年的刑罚,用以申明教化。囚徒诬告别人谋反,罪行牵涉到亲属,和善人不一样,这是用来为难囚徒,使他减省刑罚不再诬告。修改投书弃市的律条,这是为了减轻刑罚。订正篡囚弃市的罪行,这是为了断绝凶暴强横做义事的行为。二年以上的刑罚,删除家人乞鞫的法令,这是要减省烦琐的狱讼。修改为各郡不得白行选择伏日,这是要统一风俗。
这些都是魏世所修改的,大略就是这个样子。在正始年间,天下太平,于是征西将军夏侯玄、河南尹李胜、中领军曹羲、尚书丁谧又追议肉刑,最终也没能有结果。其中文字非常多,不载录了。
到了景帝辅佐国政,当时的魏法,犯了大逆不道罪的,诛杀范围直到已经嫁出去的女儿。忸丘俭被诛死时,他儿子母丘甸的妻子苟氏应该连坐处死,她的堂兄荀颛和景帝是亲家,上表给魏帝,要求饶她一命。皇帝判他们离婚。荀氏所生的女儿册丘芝,是颖川太守刘子元的妻子,也连坐处死,因为怀孕而收捕在狱中。荀氏致辞司隶校尉何曾请求开恩,请求没为官婢,用来赎母丘芝的性命。何曾可怜她,让主簿程咸上书说:“司寇修订法典,建立三等的法制;甫侯制定刑法,叙述轻重的法律。衰落的时代变动多,秦朝设立重刑,汉朝又修改了。大魏沿袭秦漠的弊病,没有来得及改革,施行的追加杀戮已经出嫁的女儿之法,实在是想诛灭丑类的亲族。这样,那么法律贵在能够适中,刑罚要注意别超越制度。臣下认为女人有三从的道义,没有自作主张的道理,出嫁到了别的宗族,回来为父母奔丧时降低服纪,这是用来表明女子出嫁的礼节,区别在室的恩情。而父母有罪,追加处罚已经出嫁的女儿;丈夫的党族被诛罚,又要跟着受到杀戮。一个人的身体,在内在外都受刑罚。女子既然出嫁,就成了异姓的妻子;如果生了孩子,就做了其他宗族的母亲,这是推究罪恶时所忽视的。杀戮无辜的高昂代价,对于预防犯罪来说不足以惩戒奸乱的源头,对于情理来说则有伤孝子之心。男子不因其他宗族而获罪,女子反倒会因两个宗族而被杀戮,追不是用来怜悯柔弱女子,彰明法制的恰当做法。臣下认为还没有结婚的女子,应该跟从父母受诛杀;已经出嫁的妇人,就应当跟从夫家受处罚。应该更改原来的法律,并作为永久的制度。”于是皇帝下诏改定律令。
文帝做晋王时,为前代的律令条文和注释烦杂而发愁,虽然经过了陈群、刘邵删改,但是科条非常繁密,又叔孙、郭、马、杜各儒在作章句时,衹宗法郑玄,又过于偏颇,不能沿用。于是命令贾充改定法律,并命令和太傅郑冲、司徒荀颉、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王业、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预、散骑侍郎裴楷、颍川太守周雄、齐相郭颀、骑都尉成公绥、尚书郎柳塾及吏部令史茔泾等十四人掌管这件事,就龃九章增加十一篇,沿用它的分类,订正它的体例和编列次序,改旧刑律为《刑名》、《法例》,辨正《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依据事类分为《卫宫》、《违制》,撰著《周官》为《诸侯律》,一共二十一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字。删除了苛刻繁碎的条文,保存了清正简约的,事件采纳法典上的,但以对时事有益为宗旨。其余不宜删除的,如军事、田农、酤酒,没有能够全都遵从人们的意见,权且设立法令,天下太平的时候将要删去,因此不列入刑律,全都作为法令。施行制度时,以此设立教化,违反法令犯了罪的,按刑律论处。其中常事的品式章程,各自归到官署,这有先例。删减枭斩族诛从坐这些条文,删除原有条律,谋反罪嫡母养母已出嫁的女儿都不再因父母被处决而受到牵连,减省勒令不许作官互相告发的条文,删除捕亡、亡没为官奴婢的制度。小过失和耽误老少女人应当罚款和杖罚的,都下令减半。加重奸淫伯母叔母的法令,弃市。奸淫寡妇的,判三年刑。尊崇嫁娶的约定,全都以下聘礼为标准,不审理私下约定。严格礼教大防,以五服为准则裁断罪行。律令合起来共有二干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字,六十卷,先例三十卷。泰始三年,法律改定完成,上表给皇帝。武帝下韶说:“当年芦包因为制定律令受封赏,叔孙通因为制定礼仪做了奉常,赏赐五百斤金,弟子一百人全都作郎。立功立事,是古往今来所看重的,应该加以封赏官禄.希望详细考察各人的先后。马上依韶书挑选一百名弟子,按照他们的才能授予官职,奖赏帛一万余匹。”武帝亲自到场讲授,使裴揩宣读。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于是颁布新法律。
后来,明法掾张裴又注释刑律,并上表皇帝,大要是说:
刑律从《刑名》开始,是用以确定罪制;到《诸侯》结束,是为了全面反映王政。王政从上面发布,诸侯在下面奉行,礼乐在中间调节,所以有三才的说法,它们相莉相成,好像是一个整体。
《刑名》用来规定罪法轻重,订正加罪减罪的等差,阐明各篇的多种义理,补充条文的不足,大略地举出上下纲领。凡有犯了盗贼、诈伪、请赇的,都从造裹找到罪行,凡是作役、水火、畜养、守备这些小事,都从中定出恰当的名称。控告审讯作它的心舌,收捕拘押作它的手足,断狱为它定罪,名例统一它的体制。自始至终,往复无穷,变动无常,周转流行到四面八方,或上或下没有一定之规,脱离不开法律之中。
知法犯法叫做故,心裹认为正确叫做失,不忠心、欺瞒上司叫做馒,背弃信用、内藏奸巧叫做诈,没有礼节叫做不敬,两个诉讼人互相催促叫做斗,友好的两方互相伤害叫做戏,没有变故就斩击叫做贼,无意中误犯叫做过失,违逆节操违反道理叫做不道,欺犯上司僭越而显贵叫做恶逆,将行害人但还没有动手叫做戕,首先倡议叫做造意,二人一起商议叫做谋,指挥众人、提出计策叫做率,不和叫做强,攻击恶人叫做略,三人叫做群,收取了不应属于自己的东西叫做盗,货财中的利益叫做脏:所有这二十种,是律义大略的名称。
刑律,应当慎重地对待修改,审察其中的道理。如果不是承用诏书,又没有故失的刑罚,应当听从赎罪。谋反的同伙,确实不知内情的,应当给予刑罚。这是故失的变例。地位低的人与地位高的人争斗,都是贼。在争斗中使用了兵刃水火的,不能算作戏,比戏严重。向别人的房屋或道路上射箭,不能算作遇,这是被禁止的故失。在都城的人群中跑马杀人,应当算作贼,因为与贼相似。过失与贼相似,戏与斗相似,斗时杀伤旁人,又舆误相似,盗取伤人财物捆绑看守与强盗相似,呵责人、收取财物与受赇相似,囚徒的言辞所关涉的与告劾相似,各种不听理与故纵相似,劫持人质与恐吓相似。诸如此类,都是没有定规的变格。
五刑不能核实,就用五罚来补正,五罚不能治罪,就用五过来补正,本意不坏却做了坏事,用金钱赎罪。所以在律制中,生罪不超过十四等,死刑不超过三种,徒加不超过六种,囚加不超过五种,累计不超过十一年,笞刑加起来不超过一千二百种,刑等不超过一年,金等不超过四两。月赎不计零头的天数,日作不拘泥在哪一个月,数年头时不担心闰月。不因为加罪而判死刑,都判死刑的不再加罪。不能累加,因此有并罚;不能并罚,就累加刑罚。按累加谕处的,衹能算加起来的罪;与累加等同的,一并算到原来的数额。不在次序的,不算入总数。因为人而获罪的舆人同,因为违法而获罪的与法同。侵害活人损害死人,不能统一处罚;亲疏公私,不能总是一种教训。礼乐受到上面的尊崇,所以颁下刑法;刑法规范下面的行为,所以保全刑法。因此尊卑有序,仁义彰明,九族亲睦,王道平坦。
刑律中有事状相似而罪名相关的,如利用威势下手取财为强盗,不知道自己逃跑为缚守,办事中有恫吓威胁的话为恐吓,不拿罪名呵责为呵人,以罪名呵责为受赇,劫取索要他人的财物为持质。这六点,以威势得到财物但名称不同。即不索求自动给予为受求,先是监求而后索取为盗脏,输入呵责收受钱物为留难,敛取他人财物积藏在官府为擅赋,加上殴打为戮辱。诸如此类,都是用威势得到财物而罪行相似的。
刑是掌管理的职官,理是寻求情的器械,情是心神的使者。心中有感应情就在裹面发动,表现到言语上,直通到四肢,宣发到事业。因此好人心中愧疚而脸红,内心害怕而脸上变色。论罪的人务必推究罪犯内心的真实想法,审察他的情感,知悉他的犯罪事实,近处取法自身,远处取法万物,然后才可以正确运用刑法。手心向上与乞讨相似,手心向下与抢夺相似,两手相捧与答谢相似,两手指划与诉说相似,手臂相拱像是要自首,捋起衣袖露出手臂像是要格斗,矜持庄重与威严相近,神情怡悦与幸福相近,喜怒忧欢,表现在声音和脸色上。是奸是真是强是弱,衹须察看他的目光和呼吸。有话说出口应当是告,动手犯禁应当是贼,喜子杀死怒子应当为戏,怒子杀死喜子应当是贼。诸如此类,除非是极为精通,否则不能完全弄通其中的道理。
刑律的名例,不是正文却分明。比如到了八十岁,除了杀伤人,其他都不追究,如果诬告别人谋反要反坐。十岁时,不得告发别人;如果奴婢顶撞主人,主人可以告发杀死他。贼人焚烧他人的房屋积聚,偷盗赃物五匹以上的,弃市;如果焚烧官府积聚和偷盗,也应当一样。殴打人和教唆的人罪行相同,如果让人殴打父母,不能和殴打的人等同。比如得到遣物强取强讨之类,没有归还脏物法随例畀的条文。法律中各种不敬,不合乎礼仪范式,以及犯罪是为公还是为私,脏物是否已被个人占有,都是依照事实轻重采用法律,用事例去找出名称。
理这个东西是玄妙之中最玄妙的,不能用一种方法来施行;律这个东西是幽玄之理中最深奥的,不能用一种体制去执行。有时是计算过失来定罪,有时是变化法度以遵循常理,有时是依照事实以推究真实情况,有时是有所选择以顺从时宜,有时是加重处罚以防止犯罪,有时是从轻处理以顺从下情。公私废避的大义,削除轻重的变化,都是为了随时察看情况变化,使执法者隐蔽在还没裁决的时候,采集到像根芽这样微小的迹象,把它放到相应规格上,称出极微小事物的轻重,在复杂情况中考察出同一类别,这样以后才可以做到道理充分,判刑得当。
执行法律就好比操持刀和绳墨,刀乱砍就会伤害他物,绳墨乱弹就会影响平直。枭首说明恶行最烈,斩刑说明罪行大,弃市在死刑之下,髡刑是要体现刑法的威严,赎罚是要惩戒所犯下的过失。君王设立遣五种刑罚,是为了爱护君子,对小人形成压力,因此写出教诫谨慎的经典,都仿拟《周易》有变通的体例。要使提纲挈领就能大道清平,标举大略就能王法齐备,它的意思深远,它的文辞优美,它的语言详尽而恰当,它的叙事奔放而含蓄。通达天下之志的衹有忠,裁定天下的疑难衹有文,切合天下之情的衹有远,弥合天下的事情衹有大,变化无常态的衹有理,如果不是天下的圣贤,谁能够参与这些事情!
形而上的叫做道,形而下的叫做器,化而裁之叫做格。刑杀是冬天电闪雷鸣之象,犯髡罪就像是秋天草木凋落的变化,赎回过失就好像是春阳悔恨的疵病。五刑自成格局,相互依准。造就是法律的大义。
当时侍中卢埏、中书侍郎张华又上表;“抄写《新律》各条死罪条目,悬挂到邮亭驿传上,用来宣示亿万百姓。”皇帝下诏同意。
到了刘颂做廷尉,多次上表说应该恢复肉刑,没有得到审察,又上表说:
臣下从前上表建议施行肉刑,已经多年,终于搁置不予讨论。臣下私下认为商讨的人拘泥于孝文帝的小仁义,轻忽和违背了圣王的常刑,不审察的严重程度,再没有超过这样的了。如果死刑太重,所以有很多人死于非命;生刑太轻,所以罪罚无法禁止犯法。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不施用肉刑造成的。现在那些服劳役的人,大抵都是本性凶恶的不轨的人,远离家乡,在山谷中做苦役,挨饿受冻,立志不过逭样的生活,即使有廉洁耿介之士,如果想不先死,就都要做盗贼,何况本性奸凶无赖之徒呢!又让役徒中富有的交出财物,过些时曰就送回家,成了不服劳役的人。贫穷的人起来做奸人盗贼,又是无法制服的虏人。不用严刑,就无法禁止犯罪;不遏制,就有许多凶恶之人为所欲为。制定了这样的法律,是浅陋不完善的。因此役徒逃跑的天天都有,贼盗一天天增多,逃跑多的时候一天有十多批,随意加重刑罚,逃跑一天劳役增加一年,造就终身是役徒了。役徒自己考虑归善是遥遥无期的,心中想着逃跑和做盗贼,势必不能停止,这是世事使他们这样的。
古时用刑是为了不用刑,现在正与此相反。各个逃跑的重犯,如果头发超过三寸长的,总是重新使用髡刑,这是用刑罚生出刑罚;增加劳役一年,追是用徒役生出徒役。逃跑的人越来越多,抓到的囚徒也大量积聚。决策者说囚徒不可不赦免,又接着赦免了他们,造就是刑罚不能制止犯罪,刑法治不了奸凶。下面的人知道法律不济事,聚集起来图谋不轨,每月每年都有新情况。因此近年以来,奸恶的人欺凌和压迫别人,到处都充斥着。决策者不深思它的原因,而说肉刑从名声上不好听,名声不好听哪裹比得上贼盗禁止不了?
圣王在制定肉刑的时候,有深刻的道理,这些事是可以说明白的,不衹是惩治罪犯害怕剥皮割肉的痛苦而不敢犯罪,而是要除掉他作恶的工具,使那些奸人无法再为所欲为,遏止奸恶,从根本上断绝,这就是全部的道理。对逃跑的罪犯砍掉他的脚,让他无法再次逃跑。对偷盗者截断他的手,让他无法再偷盗。对奸淫者割掉他的生殖器,道理也是一样。除恶就要堵住源头,没有比这更好的了,并不是徒劳。这些人经过肉刑之后,就各自回家,让父母妻儿一起抚养他,不让他们流落在外。今日的困窘,创伤痊愈之后就可以干活,往上看符合古制,又随情况不同而采取相应的行动,虽说已是刑残之人,但也并没有被抛弃,而所担心的祸害全都杜绝。又使得生育繁盛之道不受损害。
现在应该减轻死刑的限度,以及三犯逃亡、奸淫、偷盗,全都用肉刑代替。服三年以下刑罚的,用杖打自己来惩罚,还应该规定惩罚的数量,使之有一定的限度,不能少于这个限度。其中有应该重罚的,又委任给官员。服四五年刑罚的,全都用髡刑和鞭刑,鞭到一百下,渐渐实行,使得各有差别,全部不再罚令服劳役。这样以后,刑罚不再产生刑罚,徒役不再生出徒役,而残害肢体作为刑辱,成了终身的惩诫。人们看见那痛苦的样子,心中害怕不敢犯罪,一定会比现在多数倍。而且作恶的人随著作的恶行受刑,除去了作恶的工具,逭就是说各个受遇刑的人都是好人了,这岂能和保全罪犯作恶的手脚,而一脚把他踢到必死的绝望境地相同呢!但是还有人说肉刑不可施行,臣下私下认为这是很不识时务的。
臣下从前常常侍奉在皇上身边,多次听到圣明的诏令,认为肉刑应当采用,此事便于治理国政。希望陛下相信见解独到的论断,使那些贤良的人能够遵奉圣明的谋虑,在今天施行。全都填塞沟壑,希望见到太平。《周礼》中有三赦三宥,施用在老年和幼年人身上,黎民百姓不受牵连。是因为这不是产生罪恶的地方,因此刑法反过来宽宥了他们。至于不属于这种人的,犯了罪一定要用刑罚,不能赦免,这是处理政事的道理。到了后世,因为时世多难,趁着赦免解除冤结,苟且施用,又不用来宽宥罪人。至今常常因为罪犯案件积聚太多,用赦免来分流,因此赦免越频繁案件越多,这种情况不停止,将会导致不能承受。推究它的原因,是不用肉刑的缘故。现在施行肉刑,不但不会增加案件,而且作恶的人没有了作恶能力,奸恶将会止息。除去遣两个方面,案件不会增加,因此不用取法于多次赦免,而在政教方面取胜。疏文奏上,又不见答覆。
到了惠帝的时候,政令出自大臣,每当有疑难案件的时候,大臣们都各自讲私情,刑法没有定规,诉讼越来越多。尚书裴顿上表陈说道:
天下的事情有多方面,不是某种官员可以管得了的;中才之人情志容易被扰乱,依赖永久的制度才能安定。先王知道个中原因,所以辨别方位分立官职,划分职责范围。职责范围划分以后,各自掌管事务,刑罚和奖赏相称,轻重一致,因而理讼有一定的标准,官吏们安于职守。过去宫掖陵庙遭遇了水火毁伤的变故,这样以后尚书才亲自奔赴,如果不足这样,都是衹到郎令史而已。刑罚所施加,各有常刑。
元康四年,大风之后,宫庙屋瓦有数枚掉下来,太常荀寓被免职。当时因为严厉的诏书所谴责,所以没有人敢据理力争。但是朝廷内外的意思,都认为事故轻而责罚重,有违于常规。适逢五年二月有大风,主管人为从前的事感到惊惧。臣下刚刚拜任尚书三天,本曹尚书有病,权且让臣下兼理,巡行兰台。主管人于是察看栋梁之间,寻找不端正的瓦片,找到栋梁上歪斜的瓦片十五处。有的是开始砌时瓦就不正,大概是不值得提起,大风突然刮起,台官纷纷前往,太常去巡视,没来得及办周到,文书还没有到,就竞相囚禁。臣下因为权力仓猝交出,交出了便作罢,不再能够推究这件事。但是本曹紧追不舍,没完没了地询问。臣下当时全都加以遣散,但是主管人害怕追究责任,不听从臣下的意见,囚禁太常,又大兴刑罚。
当年汉朝时有个人偷了太庙中的玉环,汉文帝想减其族,张释之衹处以死刑,说:“如果侵害了长陵的一杯土,还能再增加什么刑罚?”文帝听从了他的意见。大晋流传下制度,考虑得深,规划得远,山陵不封植,园邑不整饰,立墓而不建坟,与山上的泥土同在,因此山丘上存留有它的陈草,使和中原的草一起生长。即使陵墓庄重威严,衹有在毁坏之后才减族,这是古来的典制。如果登上去冒犯,失去了尽敬之道,衹对所犯的罪进行责罚就是了。
就在八年,奴仆受人教唆诬赖周龙烧草,廷尉于是上奏请求灭周龙一族,一家八日都要杀。适逢周龙的案子真相大白,这样才免于被灭族。用情理来推究,用古训来衡量,这个处罚是过重了。今年八月,陵墓上一枝周长七寸二分粗的荆木被砍掉,司徒太常都为遣件事在路上奔波劳碌,虽然知道事情很小,但是案件处理难以猜测,操劳奔走,各自竞相逃脱责任,到现在太常被囚禁还没有释放。近Et太祝的官署失火,烧了三间半房屋。官署在太庙北边,隔道在重墙之内,火又已经扑灭,频频地有诏令讯问。主管人因为韶令讯问频繁,就责罚尚书不立即巡视,动辄被囚禁,尚书被免职,都属非法。
刑书的文字有限,但违法的原因没有定规,所以有临时商讨处理办法的制度,确实不能事事都遵守常规处理。至于这些,都不适当,常常互相逼迫,不再讲道理,从上面来说有损圣朝刑法整齐划一的德性,从下面来说有损崇礼大臣的期望。臣愚认为冒犯陵墓上的草木,不应运用同产异刑的制度。巡行奏劾,应有一定的准则,沿袭制度时都尽量从重,体例于是受到损害。有时因为其他事情,可以允许有宽有严。
虽然裴颐上了这个奏表,各种偏颇的言论还是没有停息。当时刘颂任三公尚书,又上疏说:自从近代以来,刑法渐渐出于多个部门,法令很不一致。臣下现在全面执掌刑狱,十分担忧,现在谨陈述出来告知。臣私下希望陛下处理国政,常能做得完善,因此事事寻求委曲变通,那么就不可能完全符合旧例;做得完善,因此刑法不能面面俱到。为什么?刑法固然以完全合理为法则,但是上面寻求完善,那么下面就会生拉硬扯文意,用来迁就上面的许诺,因此刑法不能完善。刑书取证于文,取证于文一定会与情理的断决有乖违,而上面安于委曲变通,因而主持公道的人因有文例可引,造就会生出两种意见。因此法出多门,以致法令不一,那么官吏不知道遵循什么,老百姓不知道应该避免做什么。奸伪之徒趁着刑法不一致,用以实现他的想法,欲望浅深不一,如果裁断不一致,那么处在上面的人难以约束下级,于是同一件事有不同的说法,牢狱无法治理,对刑法有损害。
古人有这样的话:“入主要求太周详,国政就会荒废;入主要求合理,国事就会治理好。”周详的结果不是别的,太完善就会伤害刑法,所以国政荒废。期望就是轻重得当,虽然不能尽情理,假如写入了条文,就要遵循它去执行,因此国事能治理好。善于运用刑法的人,忍心违背情理上不能满足听断的裁夺,轻重即使不能完全合乎人心,在一般人看来,好像不能施行,法律才能伸张正义。而且君臣不同,各有各的职分。法律想一定要奉行,所以让主管人遵守条文;理有不通的时候,所以让大臣疏通阻滞;事情各时情况不同,所以入主灵活裁断。主管人遵守条文,就像是张释之公平地处理那个侵犯皇帝车驾将要经过的道路的人一样;大臣疏通阻滞,就好像是公孙弘裁断郭解的狱讼一样;人主灵活地裁断,就好像汉高祖刑戮丁公的作为一样。天下万事万物,若非这一法则重在行动,因此不近似这一类,不能出于凭主观想象胡乱议论,其余都按律令从事。然后法令伸张于下,人们的视听不再疑惑,官吏中容不下奸恶之徒,可以谈论国政了。入主遵循这一法则来约束下臣,大臣小吏各自遵守职责,那么刑法的执行就统一了。
古人有这样的话:“善于治理国政的人,看人设立教化。”看人设立教化,说的是制定法令。又说“随着不同的时候采取适当的办法”,这说的是当前应该做的事。这样,那么看人是因时而异,在于度量大,制定法律。法律制定以后,就要施行,施行时像四季更迭一样守信,执法时就像金石一样坚定不移,官吏们岂能在已形成的制度内,再称说随不同的时候采取适当的办法,广泛引用看人设立教化,用来扰乱国政典章呢!为什么?在开始制定法律的时候,固然已经因时而异地看人了。现在如果设立的法律还没有完全恰当,就应该修改。如果说已经完善,不能完全遵照执行,反而会使奉行的官员公然能执法有差别而使轻重不一。人君和天下人所共有的,是法律。已经颁布四海,不能拿不守信用来当作教化,正要寻求天下人不怠慢,不能用没有信用的法律去约束。而且先前的有见识的人说,人到了极端愚蠢时是不能欺骗的。不是说平时违背法律,随意裁断,不能让老百姓满意。
上古通过议事做出裁夺,不设立刑法。从夏朝、商朝到周朝,把法律书写好悬挂在象魏上。三代的国君都圣明,但全都抛弃通过变通来获得适宜的精妙办法,而采用取证于文的准则,并不是圣明的程度有所不同,而是所面对的情况不一样。现在就时世的敦朴而言,比不上中古,但是主持评议的人想要适从人的感情之所安,寄托于通过议事做出裁夺。臣下心裹认为这话听起来很好,论起理来却不通。但是天下太大了,事务繁杂,时常有不能完全遵循条文而符合法令的。因此臣下认为应当制定规定来限制,使主管者遵守条文,即使付出生命也要去施行,不敢绕开现有的法律打主意,以使轻重不当,那么法律就能永远保全。事情没有确凿的证据和名例中没有论及的,大臣们进行商议,用以疏通阻滞,那么事情就不会有阻隔。至于超出常规的裁断,超出法令的赏罚,如汉高祖杀戮楚臣以利己,封赏没有功勋的盏乞臣,这衹有入主能够专断,不是奉命办事的大臣所能够拿主意的。这样以后,说情请求才会绝迹,似是而非的奏章才会被堵住,这大概是整治刑法的大法则。主办的小吏,处理事情反覆无常。为什么呢?不讲情义法律就徒然获胜,讲情义又干扰法律的执行。总是获胜貌似无私,但这才是得以自私的原因,又常常以不自私来保护自己。裁断得当就常常获胜,世人认为完全公允,即使一时枉法,也不会有人怀疑。因此人君不应赞扬证据可靠貌似公允的裁断,而应寻求遵守条文符合法令的奏章,这以后才算得上有法度,这又是整顿法治的一个方法。
抛开法律灵活断定,处理某件事,如果合情受好评,可以满足耳目之需,确实有一时的快意,总比取证于文不得人心要好。但是如果作为永久的法制,终年施行,常常是有一次正确,十次失误。因此小有收获的,一定有大的损失;近处有疏漏的,一定包藏有远处的东西。因此识得事体的,善于权衡轻重,不因小害大,不因近妨远。忍心通过委曲变通来获得大抵适宜,用以保全简明质朴的大法则。不拘牵于舆论肯定什么,一定要遵守取证于文以端正条例。每当处理这些事情,都用这样的思想去决断,这又是法制的大略。
而且律法决断罪行,都应当用法律指令正文,如果没有正文,就依靠名例来决断,正文名例没有涉及的,都不论处。法吏以上,所坚持的观点不相同,可以作为异议。法律中的正文,执法的官员,衹应当奉用法令。至于在法律之内,见解不同,才算得上是异议。现在限制法曹郎令史,有不同意见互相辩驳,衹能商讨法律内的内容,用来指正决断的欠妥之处,不得援引法律外的解释,商量临时的权宜办法,以表明法官的职责范围的相应名分。
皇帝把这奏章下交大臣讨论,侍中、太宰、汝南王司马亮上奏认为:“礼是用来教导世人的,法是用来整治风俗的,法律和教化的根本,事情实在是通过这两样。像是决断又不决断。常常是轻重随意,那么王法不统一,人们就不知该怎么办了。因此看人设教,是皇上做的事;遵守条文法律,是臣吏的职责。臣下认为在太康八年,因事不同而有异议。周朝在象魏悬挂法律文书,汉朝赞叹整齐划一的法律,确实是把法律与时代联系在一起了,从道义上说不可更改。现在的法律是向来就定了的,但是受到议论,就有所开启和助长,我认为应该像刘颂所说的那样,作为永久的制度。”于是门下省嘱咐三公说:“从前先王按制度议事,自从中古以来,执法断事,既然已经立法,实在不应再寻求法律之外小小的好处。如果常常为了好处而侵害法律,那么人们追逐好处而不畏忌法律,危害比没有法律还要大。断案这种事,想让法令统一,事不出于多门,从郎令史以下,应该再拿出法驳案,随时报告情况。”
到了迁都江左,元帝任丞相时,朝廷草创,官员在断案时不遵循法律,人人都提出不同的意见,上上下下没个样子。主簿熊远上奏说:“礼是用来崇尚善的,法律是用来阻止为非作歹的,因此礼有固定的典章,法有恒常的防范,人们知道恶行,就没有邪恶之心。因此周朝建立悬法在象魏的制度,汉朝创立划一的法律,所以能弘扬大道,以至于刑法搁置无用。律令的创制,由来已经很远了。经过了贤人智者,经历了平易和险远,随时斟酌,最为周备。自从战乱以来,法度衰落,以至于处理事情不用律令,竞相下命令,人人都提出异议,委曲地满足人情,损害了法律大例。州府设立节度,再也不奉用,处理事情随意改变制度,朝令夕改,以致主管人不敢施行法令,每当有人征询时,都推给大官,这不是处理国政的规矩。如果本曹处理事情不合法令,监察的官员应当按法律来弹劾,不能动辄改变法律,以免败坏固有的规定。执法大概是粗疏的手段,不是精妙的方法,改变断绝人情,用以形成法律而已。如果总是遵从人情,动不动就改变法制,这是用情来败坏法律。法律不一致,造就叫多门,开启说情请托的道路,增大私自请谒的机会,逭不是先王立法的本意。凡是进行驳议的,如果违反律令节度,应当符合经传以及从前的先例,不得随意打破现有的法制。我认为应该让录事再设立条规制度,各个提出异议的都应当引用律令经传,不得衹按情说话,不要其他的依据,而损害原有的典章。如果兴革适宜,灵活地处理事情,这是人君所能施行,不是臣子所应该专用的。主管人衹应当依据法律条文,按照事实来决断。”
当时皇帝采用权宜之计行事,还没有能够听从。但是河东卫展为晋王大理,考证出过去的事有不合情的,又上疏说:“现在施行诏书,有用拷打儿子来指证父亲的死刑的,有的鞭打父母审问儿子在什么地方。近来主管人所说的《庚寅诏书》,全家逃亡家长被杀。如果家长是逃亡主犯,即使杀了他也可以。假如子孙犯了罪,将要拷打祖父逃亡,逃亡是子孙,但是父亲祖父承担了酷刑。损伤了道理和教化,这样的情况很多。互相保护的道义被违背,那么君臣的大义就要毁坏;君臣大义毁坏,那么犯上作乱的奸恶行为就滋生了。秦朝法网严密文词峻酷,汉朝建立以后,扫除烦杂苛酷的法律,风移俗易,法律几乎可以放置不用。帝王改朝换代,不得不荡涤污秽,疏通滞塞。现在韶书应该清除旧法的很多,有对今天有利的,就写进正条,那么法律差不多可以简易了。”元帝下令说:“礼乐不兴盛,就会使刑罚不适当,因此申明处罚整饬法律,是先王所慎重的。自从元康以来,事故再三出现,法律越来越多。大理所上的意见,应该在朝堂上商议,删除诏书中不可施行的,这是孤所向往的。”
到了皇帝登上皇位后,卫展任廷尉,又上疏说:“古代的肉刑,事经前代的圣人,汉文帝废除了,增加大辟。现在人口稀少,一百户剩不了一户,但是刑法非常重,不合勾践养育百姓的思想。我认为应该恢复古代的肉刑,用以光大太平盛世的教化。”皇帝诏令朝廷内外都讨论。于是骠骑将军王导、太常贺循、侍中纪瞻、中书郎庾亮、大将军谘议参军梅陶、散骑郎张嶷等商议,认为:“肉刑的制度,由来已经很远了。自从上古开始,到了三代,圣哲明王都没有更改。岂能是汉文帝这样的寻常君主能改变的吗!当时萧何、曹参已经去世,周勃、灌婴这些人不能端正大义。到了班固深入地论述这件事,认为表面上有轻刑的名声,内裹实际上致人死命。而且死刑太重,生刑太轻,生刑使上面的人放纵,死刑使下面的人怨愤,轻重失当,所以刑政不适中。而且,推究先王制定刑罚,不是用来发泄愤怒的,不是用来残害人的,是用来制止奸恶的,是用来惩罚犯罪的。现在有小偷窃取别人的财物,有淫贼奸污别人的女子,逃亡的人躲避反叛的徭役,都不杀害,就对他们施加刑罚。施加刑罚就可以了,但却要处死,对他所犯的罪来说,处死太重了,死了不能复生,在这方面放纵残暴,每年都有很大的数量。这是仁人君子所不忍心听到的,何况在国政上施行呢!至于被名称迷惑而不熟悉实际,憎恶犯人活着而催促他死,这是害怕水而抛弃了船,为避开坎穴而踏入水井中,连愚夫都比不上,对国政来说有什么可取的呢!现在大晋中兴,遵循古代的典制,沿袭过去的章程,发明千年晦涩难解的含义,拯救屡遭残害的百姓,使皇典在遭废除后重新起用,使老百姓死而复生,大义畅行于三代之际,遣风播扬在百世之后,使枯骨长肉,恩惠遍及整个世界,岂不是好!糊涂的人竟然说,杀人还不能惩戒,何况刑罚?但是人是糊涂的,是最愚蠢的,即使杀了他,很快就变为灰土,死亡的事一天天过去,生存的欲望天天都存在,不会因此而改变。如果在市集上用刑,让人们经常能以此为鉴戒,受刑罚的人叹息作恶的长久悔恨,邪恶的人看见了脚被砍后永久的残废,因此值得恐惧。这以后才知道先王用轻刑来统治百姓,用显明的告诫来惩治愚蠢,它的道理是很深刻的。”
尚书令刁协、尚书薛兼等商议,认为:“圣上哀怜处于破败荒凉之处的百姓,痛心犯了死罪的人们,想用刖刑来代替死刑,使犯了死罪的人能够留下性命,那么普天下都会蒙受再生的恩泽,广大百姓必定会感怀恩德而受到感化。现在中兴国运隆盛,大命惟新,确实应该设立宽松的法律来化育人民。但是害怕小人们愚昧无知。喜好平时看见的,忽视珍贵的消息,有时还不能完全归服。我认为行刑的时候,先申明法令,喜欢受刑的就行刖刑,甘心去死的就杀,那么他们的心就一定会归服。古代的制度是刑不上大夫,现在的士人如果有犯罪的,我认为应该依旧例,不在行刑之列,那就进退都适当了。”
尚书周颛、郎曹彦、中书郎桓彝等商议,认为:“恢复肉刑来代替死刑,实在是圣王最高尚的道德,哀怜百姓的宽弘和善。但是臣下私下裹认为刑罚的轻重应该随着时间的不同而不同。当时的人少犯罪而容易震慑,刑罚就应该从轻宽大;当时人犯罪多而且难以震慑,就应该用死刑来济助。肉刑是太平时世所应该设立的,不是救治弊端所适宜的。现在圣化刚刚开始,人们还有很多奸恶,熟习作恶之徒还在不停地为非作歹,砍下他们的头,绞他们的脖子尚且不能禁止,却竟然用砍断脚割掉鼻子来代替,减轻刑罚,使想作恶的人减轻罪行放宽刑罚,犯罪的人会更多,这是用减轻刑罚来引诱人犯罪,残害罪犯的身体来增加他们的痛楚。从前那些害怕死刑而被看作善人的,现在都触犯轻刑而身受肉刑,害怕重刑的普通人,反而因为犯了轻刑而招致囚禁,这样,那么与砍断普通人的脚却认为是恩德仁义有什么区别呢!受刑的人越来越广泛,而为非作歹的人却一天比一天多,踊鞋比鞋子还贵,有鼻子的人成为丑陋的少数。空有减轻刑罚的名声,实际上是开启长久作恶的源头。不如用杀头来制止杀头,有重刑来保存轻刑,权且暂时停止施行,等圣化逐渐显著,广大老百姓容易震慑的时候,再慢慢施行。”
商议的结果上奏皇帝,元帝还打算听从卫展奏上的意见,大将军王敦认为:“老百姓习惯现在的风俗很久了,突然间恢复肉刑,一定会使远远近近的人吃惊。而且逆寇还没有消灭,不应该有惨酷的叫声,让天下人都听到。”于是才作罢。
咸康的时候,庾冰喜欢举发检察,近于琐细,后来更加违背正道,又采用宽松的刑罚,是疏是密随心所欲,律令已经没用了。
到了安帝元兴末年,桓玄辅佐国政,又商议打算恢复肉刑斩断左右脚趾的刑法,用来减轻死刑,皇帝命令百官讨论。蔡廓奏上意见说:“建国立法,弘扬教化,一定要根据不同的时候制定政策,仁德刑罚同时施行。崇尚忠贞用以防备奸邪,教知禁令用以检察怠慢,布洒恩惠来润泽天下,加重刑罚严肃天威,虽然还是质、文更迭起作用,但是这种方法是不会被取代的。肉刑的设立,源于圣哲的君王。大概因为前代风俗淳厚,人们大多敦厚谨慎,图像既已陈列,就机心收敛,受刑罚的人走在路上,就不放纵和改变操守,因此能不用刑罚诛杀,无为而教化隆盛。衰落的末世风俗浮薄诈伪,法纲设立更加繁密,机巧的思想一天天滋长,羞耻、畏惧的心理变得少了。终身繁重的劳役,不足以制止奸邪,何况刺字和割鼻子,岂能使罪犯返归善道。空有悲惨的叫声,却没有匡济时俗的益处。至于弃市的条文,若实在不是不赦的罪过,事情不是亲手杀人,刑讯和法律一致,轻刑和重刑判决相同,减降刑罚的道路堵塞,钟陈因此高声抗议,元皇为之怜悯。现在英才们辅佐国政,行道超越伊尹周,确实应该谨慎用刑,爱惜人民大力繁育,申明哀怜之心用以革除滥刑,改变对人体的大辟之刑,保全至为重要的生命,使将来增加繁殖生息。”但是孔卫旺意见不同,用型目、夏堡直的意见。当时的舆论大多和孔琳之相同,因此肉刑没有施行。
传曰:“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刑之不可犯,不若礼之不可逾,则昊岁比于牺年,宜有降矣。若夫穹圆肇判,宵貌攸分,流形播其喜怒,禀气彰其善恶,则有自然之理焉。念室后刑,衢樽先惠,将以屏除灾害,引导休和,取譬琴瑟,不忘衔策,拟阳秋之成化,若尧舜之为心也。效原布肃,轩皇有辔野之师;雷电扬威,高辛有触山之务。陈乎兵甲而肆诸市朝,具严天刑,以惩乱首,论其本意,盖有不得已而用之者焉。是以丹浦兴仁,羽山咸服。而世属侥幸,事关攸蠹,政失礼微,狱成刑起,则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及周氏龚行,却收锋刃,祖述生成,宪章尧禹,政有膏露,威兼礼乐,或观辞以明其趣,或倾耳以照其微,或彰善以激其情,或除恶以崇其本。至夫取威定霸,一匡九合,寓言成康,不由凝网,此所谓酌其遗美,而爱民治国者焉。若乃化蔑彝伦,道睽明慎,则夏癸之虔刘百姓,商辛之毒{疒甫}四海,卫鞅之无所自容,韩非之不胜其虐,与夫《甘棠》流咏,未或同归。秦文初造参夷,始皇加之抽协,囹圄如市,悲哀盈路。汉王以三章之法以吊之,文帝以刑厝之道以临之,于时百姓欣然,将逢交泰。而犴逐情迁,科随意往,献琼杯于阙下,徙青衣于蜀路,覆醢裁刑,倾宗致狱。况乃数囚于京兆之夜,五日于长安之市,北阙相引、中都继及者,亦往往而有焉。而将亡之国,典刑咸弃,刊章以急其宪,适意以宽其网,桓灵之季,不其然欤!魏明帝时,宫室盛兴,而期会迫急,有稽限者,帝亲召问,言犹在口,身首已分。王肃抗疏曰:“陛下之所行刑,皆宜死之人也。然众庶不知,将为仓卒,愿陛下下之于吏而暴其罪。均其死也,不污宫掖,不为搢绅惊惋,不为远近所疑。人命至重,难生易杀,气绝而不续者也,是以圣王重之。孟轲云:‘杀一不辜而取天下者,仁者不为也。’”
世祖武皇帝接三统之微,酌千年之范,乃命有司,大明刑宪。于时诏书颁新法于天下,海内同轨,人甚安之。条纲虽设,称为简惠,仰昭天眷,下济民心,道有法而无败,德俟刑而久立。及晋图南徙,百有二年,仰止前规,挹其流润,江左无外,蛮陬来格。孝武时,会稽王道子倾弄朝权,其所树之党,货官私狱,烈祖惛迷,不闻司败,晋之纲纪大乱焉。
传曰“三皇设言而民不违,五帝画象而民知禁”,则《书》所谓“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者也。然则犯黥者皁其巾,犯劓者丹其服,犯膑者墨其体,犯宫者杂其屡,大辟之罪,殊刑之极,布其衣裾而无领缘,投之于市,与众弃之。舜命皋陶曰;“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方乎前载,事既参倍。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殷因于夏,有所损益。周人以三典刑邦国,以五听察民情,左嘉右肺,事均熔造,而五刑之属犹有二千五百焉。乃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司马法》:或起甲兵以征不义,废贡职则讨,不朝会则诛,乱嫡庶则絷,变礼刑则放。
传曰:“殷周之质,不胜其文。”及昭后徂征,穆王斯耄,爰制刑辟,以诘四方,奸宄弘多,乱离斯永,则所谓“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者也。古者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锯,薄刑用鞭扑。自兹厥后,狙诈弥繁。武皇帝并以为往宪犹疑,不可经国,乃命车骑将军、守尚书令、鲁公征求英俊,刊律定篇云尔。
汉自王莽篡位之后,旧章不存。光武中兴,留心庶狱,常临朝听讼,躬决疑事。是时承离乱之后,法网弛纵,罪名既轻,无以惩肃。梁统乃上疏曰:
臣窃见元帝初元五年,轻殊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尽四年,轻殊死者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杀人皆减死罪一等,著为常法。自是以后,人轻犯法,吏易杀人,吏民俱失,至于不羁。
臣愚以为刑罚不苟务轻,务其中也。君人之道,仁义为主,仁者爱人,义者理务。爱人故当为除害,理务亦当为去乱。是以五帝有流殛放杀之诛,三王有大辟刻肌之刑,所以为除残去乱也。故孔子称“仁者必有勇”,又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高帝受命,制约令,定法律,传之后世,可常施行。文帝宽惠温克,遭世康平,因时施恩,省去肉刑,除相坐之法,他皆率由旧章,天下几致升平。武帝值中国隆盛,财力有余,出兵命将,征伐远方,军役数兴,百姓罢弊,豪杰犯禁,奸吏弄法,故设遁匿之科,著知纵之律。宣帝聪明正直,履道握要,以御海内,臣下奉宪,不失绳墨。元帝法律,少所改更,天下称安。孝成、孝哀,承平继体,即位日浅,听断尚寡。丞相王嘉等猥以数年之间,亏除先帝旧约,穿令断律,凡百余事,或不便于政,或不厌人心。臣谨表取其尤妨政事、害善良者,傅奏如左。
伏惟陛下苞五常,履九德,推时拨乱,博施济时,而反因循季世末节,衰微轨迹,诚非所以还初反本,据元更始也。愿陛下宣诏有司,悉举初元、建平之所穿凿,考其轻重,察其化俗,足以知政教所处,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定不易之典,施之无穷,天下幸甚。
事下三公、廷尉议,以为隆刑峻法,非明王急务,不可开许。统复上言曰:“有司猥以臣所上不可施行。今臣所言,非曰严刑。窃谓高帝以后,至于宣帝,其所施行,考合经传,此方今事,非隆刑峻法。不胜至愿,愿得召见,若对尚书近臣,口陈其意。”帝令尚书问状,统又对,极言政刑宜改。议竟不从。及明帝即位,常临听讼观录洛阳诸狱。帝性既明察,能得下奸,故尚书奏决罚近于苛碎。
至章帝时,尚书陈宠上疏曰:“先王之政,赏不僭,刑不滥,与其不得已,宁僭不滥。故唐尧著典曰‘流宥五刑,眚灾肆赦’。帝舜命皋陶以‘五宅三居,惟明克允’。文王重《易》六爻,而列丛棘之听;周公作《立政》,戒成王勿误乎庶狱。陛下即位,率由此义,而有司执事,未悉奉承。断狱者急于榜格酷烈之痛,执宪者繁于诈欺放滥之文,违本离实,棰楚为奸,或因公行私,以逞威福。夫为政也,犹张琴瑟,大弦急者小弦绝,故子贡非臧孙之猛法,而美郑侨之仁政。方今圣德充塞,假于上下,宜因此时,隆先圣之务,荡涤烦苛,轻薄棰楚,以济群生,广至德也。”帝纳宠言,决罪行刑,务于宽厚。其后遂诏有司,禁绝钻钅赞诸酷痛旧制,解祅恶之禁,除文致之请,谳五十余事,定著于令。是后狱法和平。
永元六年,宠又代郭躬为廷尉,复校律令,刑法溢于《甫刑》者,奏除之,曰:“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即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今律令,犯罪应死刑者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春秋保乾图》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说各驳异。刑法繁多,宜令三公、廷尉集平律令,应经合义可施行者,大辟二百,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合为三千,与礼相应。其余千九百八十九事,悉可详除。使百姓改易视听,以成大化,致刑措之美,传之无穷。”未及施行,会宠抵罪,遂寝。宠子忠。忠后复为尚书,略依宠意,奏上三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谳之弊。又上除蚕室刑,解赃吏三世禁锢,狂易杀人得减重论,母子兄弟相代死听赦所代者,事皆施行。虽时有蠲革,而旧律繁芜,未经纂集。
献帝建安元年,应劭又删定律令,以为《汉议》,表奏之曰:“夫国之大事,莫尚载籍。载籍也者,决嫌疑,明是非,赏刑之宜,允执厥中,俾后之人永有鉴焉。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折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逆臣董卓,荡覆王室,典宪焚燎,靡有孑遗,开辟以来,莫或兹酷。今大驾东迈,巡省许都,拔出险难,其命惟新。臣窃不自揆,辄撰具《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及《春秋折狱》,凡二百五十篇,蠲去复重,为之节文。又集《议驳》三十篇,以类相从,凡八十二事。其见《汉书》二十五,《汉记》四,皆删叙润色,以全本体。其二十六,博采古今瑰玮之士,德义可观。其二十七,臣所创造。《左氏》云:‘虽有姬姜,不弃憔悴;虽有丝麻,不弃菅蒯。’盖所以代匮也。是用敢露顽才,厕于明哲之末,虽未足纲纪国体,宣洽时雍。庶几观察,增阐圣德。惟因万机之余暇,游意省览。”献帝善之,于是旧事存焉。是时天下将乱,百姓有土崩之势,刑罚不足以惩恶,于是名儒大才故辽东太守崔实、大司农郑玄、大鸿胪陈纪之徒,咸以为宜复行肉刑。汉朝既不议其事,故无所用矣。
及魏武帝匡辅汉室,尚书令荀彧博访百官,复欲申之,而少府孔融议以为:“古者敦厖,善否区别,吏端刑清政简,一无过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世陵迟,风化坏乱,政挠其俗,法害其教。故曰‘上失其道,人散久矣’。而欲绳之以古刑,投之以残弃,非所谓与时消息也。纣斮朝涉之胫,天下谓为无道。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刖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纣也,求世休和,弗可得已。且被刑之人,虑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趋恶,莫复归正。夙沙乱齐,伊戾祸宋,赵高、英布,为世大患。不能止人遂为非也,适足绝人还为善耳。虽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孙膑,冤如巷伯,才如史迁,达如子政,一罹刀锯,没世不齿。是太甲之思庸,穆公之霸秦,陈汤之都赖,魏尚之临边,无所复施也。汉开改恶之路,凡为此也。故明德之君,远度深惟,弃短就长,不苟革其政者也。”朝廷善之,卒不改焉。
及魏国建,陈纪子群时为御史中丞,魏武帝下令又欲复之,使群申其父论。群深陈其便。时钟繇为相国,亦赞成之,而奉常王脩不同其议。魏武帝亦难以籓国改汉朝之制,遂寝不行。于是乃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时乏铁,故易以木焉。又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
魏文帝受禅,又议肉刑。详议未定,会有军事,复寝。时有大女刘硃,挝子妇酷暴,前后三妇自杀,论硃减死输作尚方,因是下怨毒杀人减死之令。魏明帝改士庶罚金之令,男听以罚金,妇人加笞还从鞭督之例,以其形体裸露故也。
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又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及司徒鲍公撰嫁娶辞讼决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世有增损,率皆集类为篇,结事为章。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事类虽同,轻重乖异。而通条连句,上下相蒙,虽大体异篇,实相采入。《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天子于是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
卫觊又奏曰:“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事遂施行。然而律文烦广,事比众多,离本依末,决狱之吏如廷尉狱吏范洪受囚绢二丈,附轻法论之,狱吏刘象受属偏考囚张茂物故,附重法论之。洪、象虽皆弃市,而轻枉者相继。是时太傅钟繇又上疏求复肉刑,诏下其奏,司徒王朗议又不同。时议者百余人,与朗同者多。帝以吴蜀未平,又寝。其后,天子又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诜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其序略曰:
旧律所难知者,由于六篇篇少故也。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是以后人稍增,更与本体相离。今制新律,宜都总事类,多其篇条。
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盗律》有劫略、恐猲、和卖买人,科有持质,皆非盗事,故分以为《劫略律》。《贼律》有欺谩、诈伪、逾封、矫制、《囚律》有诈伪生死,《令丙》有诈自复免,事类众多,故分为《诈律》。《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诸亡印,《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故分为《毁亡律》。《囚律》有告劾、传覆,《厩律》有告反逮受,科有登闻道辞,故分为《告劾律》。《囚律》有系囚、鞫狱、断狱之法,《兴律》有上狱之事,科有考事报谳,宜别为篇,故分为《系讯》、《断狱律》。《盗律》有受所监受财枉法,《杂律》有假借不廉,《令乙》有呵人受钱,科有使者验赂,其事相类,故分为《请赇律》。《盗律》有勃辱强贼,《兴律》有擅兴徭役,《具律》有出卖呈,科有擅作修舍事,故分为《兴擅律》。《兴律》有乏徭稽留,《贼律》有储峙不辨,《厩律》有乏军之兴,及旧典有奉诏不谨、不承用诏书,汉氏施行有小愆之反不如令,辄劾以不承用诏书乏军要斩,又减以《丁酉诏书》,《丁酉诏书》,汉文所下,不宜复以为法,故别为之《留律》。秦世旧有厩置、乘传、副车、食厨,汉初承秦不改,后以费广稍省,故后汉但设骑置而无车马,则律犹著其文,则为虚设,故除《厩律》,取其可用合科者,以为《邮驿令》。其告反逮验,别入《告劾律》。上言变事,以为《变事令》,以惊事告急,与《兴律》烽燧及科令者,以为《惊事律》。《盗律》有还赃畀主,《金布律》有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价,科有平庸坐赃事,以为《偿赃律》。律之初制,无免坐之文,张汤、赵禹始作监临部主、见知故纵之例。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其不见不知,不坐也,是以文约而例通。科之为制,每条有违科,不觉不知,从坐之免,不复分别,而免坐繁多,宜总为免例,以省科文,故更制定其由例,以为《免坐律》。诸律令中有其教制,本条无从坐之文者,皆从此取法也。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
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其死刑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罚金六,杂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为律首。又改《贼律》,但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要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母、孙。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汙潴,或枭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以严绝恶迹也。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仇,所以止杀害也。正杀继母,与亲母同,防继假之隙也。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欧兄姊加至五岁刑,以明教化也。囚徒诬告人反,罪及亲属,异于善人,所以累之使省刑息诬也。改投书弃市之科,所以轻刑也。正篡囚弃市之罪,断凶强为义之踪也。二岁刑以上,除以家人乞鞫之制,省所烦狱也。改诸郡不得自择伏日,所以齐风俗也。
斯皆魏世所改,其大略如是。其后正始之间,天下无事,于是征西将军夏侯玄、河南尹李胜、中领军曹羲、尚书丁谧又追议肉刑,卒不能决。其文甚多,不载。
及景帝辅政,是时魏法,犯大逆者诛及已出之女。毋丘俭之诛,其子甸妻荀氏应坐死,其族兄顗与景帝姻,通表魏帝,以匄其命。诏听离婚。荀氏所生女芝,为颍川太守刘子元妻,亦坐死,以怀妊系狱。荀氏辞诣司隶校尉何曾乞恩,求没为官婢,以赎芝命。曾哀之,使主簿程咸上议曰:“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轻重之法。叔世多变,秦立重辟,汉又修之。大魏承秦汉之弊,未及革制,所以追戮已出之女,诚欲殄丑类之族也。然则法贵得中,刑慎过制。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出适他族,还丧父母,降其服纪,所以明外成之节,异在室之恩。而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一人之身,内外受辟。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则为他族之母,此为元恶之所忽。戮无辜之所重,于防则不足惩奸乱之源,于情则伤孝子之心。男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非所以哀矜女弱,蠲明法制之本分也。臣以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宜改旧科,以为永制。”于是有诏改定律令。
文帝为晋王,患前代律令本注烦杂,陈群、刘邵虽经改革,而科网本密,又叔孙、郭、马、杜诸儒章句,但取郑氏,又为偏党,未可承用。于是令贾充定法律,令与太傅郑冲、司徒荀顗、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王业、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预、散骑侍郎裴楷、颍川太守周雄、齐相郭颀、骑都尉成公绥、尚书郎柳轨及吏部令史荣邵等十四人典其事,就汉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改旧律为《刑名》、《法例》,辨《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因事类为《卫宫》、《违制》,撰《周官》为《诸侯律》,合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其余未宜除者,若军事、田农、酤酒,未得皆从人心,权设其法,太平当除,故不入律,悉以为令。施行制度,以此设教,违令有罪则入律。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除谋反適养母出女嫁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省禁固相告之条,去捕亡、亡没为官奴婢之制。轻过误老少女人当罚金杖罚者,皆令半之。重奸伯叔母之令,弃市。淫寡女,三岁刑。崇嫁娶之要,一以下娉为正,不理私约。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也。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泰始三年,事毕,表上。武帝诏曰:“昔萧何以定律令受封,叔孙通制仪为奉常,赐金五百斤,弟子百人皆为郎。夫立功立事,古今之所重,宜加禄赏,其详考差叙。辄如诏简异弟子百人,随才品用,赏帛万余匹。”武帝亲自临讲,使裴楷执读。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班新律。
其后,明法掾张裴又注律,表上之,其要曰:
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终于《诸侯》者,所以毕其政也。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故有三才之义焉,其相须而成,若一体焉。
《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其犯盗贼、诈伪、请赇者,则求罪于此,作役、水火、畜养、守备之细事,皆求之作本名。告讯为之心舌,捕系为之手足,断狱为之定罪,名例齐其制。自始及终,往而不穷,变动无常,周流四极,上下无方,不离于法律之中也。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凡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
夫律者,当慎其变,审其理。若不承用诏书,无故失之刑,当从赎。谋反之同伍,实不知情,当从刑。此故失之变也。卑与尊斗,皆为贼。斗之加兵刃水火中,不得为戏,戏之重也。向人室庐道径射,不得为过,失之禁也。都城人众中走马杀人,当为贼,贼之似也。过失似贼,戏似斗,斗而杀伤傍人,又似误,盗伤缚守似强盗,呵人取财似受赇,囚辞所连似告劾,诸勿听理似故纵,持质似恐猲。如此之比,皆为无常之格也。
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意善功恶,以金赎之。故律制,生罪不过十四等,死刑不过三,徒加不过六,囚加不过五,累作不过十一岁,累笞不过千二百,刑等不过一岁,金等不过四两。月赎不计日,日作不拘月,岁数不疑闰。不以加至死,并死不复加。不可累者,故有并数;不可并数,乃累其加。以加论者,但得其加;与加同者,连得其本。不在次者,不以通论。以人得罪与人同,以法得罪与法同。侵生害死,不可齐其防;亲疏公私,不可常其教。礼乐崇于上,故降其刑;刑法闲于下,故全其法。是故尊卑叙,仁义明,九族亲,王道平也。
律有事状相似而罪名相涉者,若加威势下手取财为强盗,不自知亡为缚守,将中有恶言为恐猲,不以罪名呵为呵人,以罪名呵为受赇,劫召其财为持质。此六者,以威势得财而名殊者也。即不求自与为受求,所监求而后取为盗赃,输入呵受为留难,敛人财物积藏于官为擅赋,加欧击之为戮辱。诸如此类,皆为以威势得财而罪相似者也。
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则情动于中,而形于言?暢于四支,发于事业。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夺。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后乃可以正刑。仰手似乞,俯手似夺,捧手似谢,拟手似诉,拱臂似自首,攘臂似格斗,矜庄似威,怡悦似福,喜怒忧欢,貌在声色。奸真猛弱,候在视息。出口有言当为告,下手有禁当为贼,喜子杀怒子当为戏,怒子杀喜子当为贼。诸如此类,自非至精不能极其理也。
律之名例,非正文而分明也。若八十,非杀伤人,他皆勿论,即诬告谋反者反坐。十岁,不得告言人;即奴婢捍主,主得谒杀之。贼燔人庐舍积聚,盗赃五匹以上,弃市;即燔官府积聚盗,亦当与同。欧人教令者与同罪,即令人欧其父母,不可与行者同得重也。若得遗物强取强乞之类,无还赃法随例畀之文。法律中诸不敬,违仪失式,及犯罪为公为私,赃入身不入身,皆随事轻重取法,以例求其名也。
夫理者,精玄之妙,不可以一方行也;律者,幽理之奥,不可以一体守也。或计过以配罪,或化略以循常,或随事以尽情,或趣舍以从时,或推重以立防,或引轻而就下。公私废避之宜,除削重轻之变,皆所以临时观衅,使用法执诠者幽于未制之中,采其根牙之微,致之于机格之上,称轻重于豪铢,考辈类于参伍,然后乃可以理直刑正。
夫奉圣典者若操刀执绳,刀妄加则伤物,绳妄弹则侵直。枭首者恶之长,斩刑者罪之大,弃市者死之下,髡作者刑之威,赎罚者误之诫。王者立此五刑,所以宝君子而逼小人,故为敕慎之经,皆拟《周易》有变通之体焉。欲令提纲而大道清,举略而王法齐,其旨远,其辞文,其言曲而中,其事肆而隐。通天下之志唯忠也,断天下之疑唯文也,切天下之情唯远也,弥天下之务唯大也,变无常体唯理也,非天下之贤圣,孰能与于斯!
夫刑而上者谓之道,刑而下者谓之器,化而裁之谓之格。刑杀者是冬震曜之象,髡罪者似秋雕落之变,赎失者是春阳悔吝之疵之。五刑成章,辄相依准,法律之义焉。
是时侍中卢珽、中书侍郎张华又表:“抄《新律》诸死罪条目,悬之亭传,以示兆庶。”有诏从之。
及刘颂为廷尉,频表宜复肉刑,不见省,又上言曰:
臣昔上行肉刑,从来积年,遂寝不论。臣窃以为议者拘孝文之小仁,而轻违圣王之典刑,未详之甚,莫过于此。
今死刑重,故非命者众;生刑轻,故罪不禁奸。所以然者,肉刑不用之所致也。今为徒者,类性元恶不轨之族也,去家悬远,作役山谷,饥寒切身,志不聊生,虽有廉士介者,苟虑不首死,则皆为盗贼,岂况本性奸凶无赖之徒乎!又令徒富者输财,解日归家,乃无役之人也。贫者起为奸盗,又不制之虏也。不刑,则罪无所禁;不制,则群恶横肆。为法若此,近不尽善也。是以徒亡日属,贼盗日烦,亡之数者至有十数,得辄加刑,日益一岁,此为终身之徒也。自顾反善无期,而灾困逼身,其志亡思盗,势不得息,事使之然也。
古者用刑以止刑,今反于此。诸重犯亡者,发过三寸辄重髡之,此以刑生刑;加作一岁,此以徒生徒也。亡者积多,系囚猥畜。议者曰囚不可不赦,复从而赦之,此为刑不制罪,法不胜奸。下知法之不胜,相聚而谋为不轨,月异而岁不同。故自顷年以来,奸恶陵暴,所在充斥。议者不深思此故,而曰肉刑于名忤听,忤听孰与贼盗不禁?
圣王之制肉刑,远有深理,其事可得而言,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乃去其为恶之具,使夫奸人无用复肆其志,止奸绝本,理之尽也。亡者刖足,无所用复亡。盗者截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除恶塞源,莫善于此,非徒然也。此等已刑之后,便各归家,父母妻子,共相养恤,不流离于涂路。有今之困,创愈可役,上准古制,随宜业作,虽已刑残,不为虚弃,而所患都塞,又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
今宜取死刑之限轻,及三犯逃亡淫盗,悉以肉刑代之。其三岁刑以下,已自杖罚遣,又宜制其罚数,使有常限,不得减此。其有宜重者,又任之官长。应四五岁刑者,皆髡笞,笞至一百,稍行,使各有差,悉不复居作。然后刑不复生刑,徒不复生徒,而残体为戳,终身作诫。人见其痛,畏而不犯,必数倍于今。且为恶者随发被刑,去其为恶之具,此为诸已刑者皆良士也,岂与全其为奸之手足,而蹴居必死之穷地同哉!而犹曰肉刑不可用,臣窃以为不识务之甚也。
臣昔常侍左右,数闻明诏,谓肉刑宜用,事便于政。愿陛下信独见之断,使夫能者得奉圣虑,行之于今。比填沟壑,冀见太平。《周礼》三赦三宥,施于老幼悼耄,黔黎不属逮者,此非为恶之所出,故刑法逆舍而宥之。至于自非此族,犯罪则必刑而无赦,此政之理也。暨至后世,以时嶮多难,因赦解结,权以行之,又不以宽罪人也。至今恆以罪积狱繁,赦以散之,是以赦愈数而狱愈塞,如此不已,将至不胜。原其所由,内刑不用之故也。今行肉刑,非徒不积,且为恶无具则奸息。去此二端,狱不得繁,故无取于数赦,于政体胜矣。
疏上,又不见省。
至惠帝之世,政出群下,每有疑狱,各立私情,刑法不定,狱讼繁滋。尚书裴頠表陈之曰:
夫天下之事多涂,非一司之所管;中才之情易扰,赖恆制而后定。先王知其所以然也,是以辨方分职,为之准局。准局既立,各掌其务,刑赏相称,轻重无二,故下听有常,群吏安业也。旧宫掖陵庙有水火毁伤之变,然后尚书乃躬自奔赴,其非此也,皆止于郎令史而已。刑罚所加,各有常刑。
去元康四年,大风之后,庙阙屋瓦有数枚倾落,免太常荀寓。于时以严诏所谴,莫敢据正。然内外之意,佥谓事轻责重,有违于常。会五年二月有大风,主者惩惧前事。臣新拜尚书始三日,本曹尚书有疾,权令兼出,按行兰台。主者乃瞻望阿栋之间,求索瓦之不正者,得栋上瓦小邪十五处。或是始瓦时邪,盖不足言,风起仓卒,台官更往,太常按行,不及得周,文书未至之顷,便竞相禁止。臣以权兼暂出,出还便罢,不复得穷其事。而本曹据执,却问无已。臣时具加解遣,而主者畏咎,不从臣言,禁止太常,复兴刑狱。
昔汉氏有盗庙玉环者,文帝欲族诛,释之但处以死刑,曰:“若侵长陵一抔土,何以复加?”文帝从之。大晋垂制,深惟经远,山陵不封,园邑不饰,墓而不坟,同乎山壤,是以丘阪存其陈草,使齐乎中原矣。虽陵兆尊严,唯毁发然后族之,此古典也。若登践犯损,失尽敬之道,事止刑罪可也。
去八年,奴听教加诬周龙烧草,廷尉遂奏族龙,一门八口并命。会龙狱翻,然后得免。考之情理,准之前训,所处实重。今年八月,陵上荆一枝围七寸二分者被斫,司徒太常,奔走道路,虽知事小,而案劾难测,搔扰驱驰,各竞免负,于今太常禁止未解。近日太祝署失火,烧屋三间半。署在庙北,隔道在重墙之内,又即已灭,频为诏旨所问。主者以诏旨使问频繁,便责尚书不即案行,辄禁止,尚书免,皆在法外。
刑书之文有限,而舛违之故无方,故有临时议处之制,诚不能皆得循常也。至于此等,皆为过当,每相逼迫,不得以理,上替圣朝画一之德,下损崇礼大臣之望。臣愚以为犯陵上草木,不应乃用同产异刑之制。按行奏劾,应有定准,相承务重,体例遂亏。或因余事,得容浅深。
頠虽有此表,曲议犹不止。时刘颂为三公尚书,又上疏曰:
自近世以来,法渐多门,令甚不一。臣今备掌刑断,职思其忧,谨具启闻。
臣窃伏惟陛下为政,每尽善,故事求曲当,则例不得直;尽善,故法不得全。何则?夫法者,固以尽理为法,而上求尽善,则诸下牵文就意,以赴主之所许,是以法不得全。刑书征文,征文必有乖于情听之断,而上安于曲当,故执平者因文可引,则生二端。是法多门,令不一,则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奸伪者因法之多门,以售其情,所欲浅深,苟断不一,则居上者难以检下,于是事同议异,狱犴不平,有伤于法。
古人有言:“人主详,其政荒;人主期,其事理。”详匪他,尽善则法伤,故其政荒也。期者轻重之当,虽不厌情,苟入于文,则循而行之,故其事理也。夫善用法者,忍违情不厌听之断,轻重虽不允人心,经于凡览,若不可行,法乃得直。又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穷塞,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主者守文,若释之执犯跸之平也;大臣释滞,若公孙弘断郭解之狱也;人主权断,若汉祖戮丁公之为也。天下万事,自非斯格重为,故不近似此类,不得出以意妄议,其余皆以律令从事。然后法信于下,人听不惑,吏不容奸,可以言政。人主轨斯格以责群下,大臣小吏各守其局,则法一矣。
古人有言:“善为政者,看人设教。”看人设教,制法之谓也。又曰:“随时之宜”,当务之谓也。然则看人随时,在大量也,而制其法。法轨既定则行之,行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群吏岂得在成制之内,复称随时之宜,傍引看人设教,以乱政典哉!何则?始制之初,固已看人而随时矣。今若设法未尽当,则宜改之。若谓已善,不得尽以为制,而使奉用之司公得出入以差轻重也。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以为教,方求天下之不慢,不可绳以不信之法。且先识有言,人至遇而不可欺也。不谓平时背法意断,不胜百姓愿也。
上古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夏殷及周,书法象魏。三代之君齐圣,然咸弃曲当之妙鉴,而任征文之直准,非圣有殊,所遇异也。今论时敦朴,不及中古,而执平者欲适情之所安,自托于议事以制。臣窃以为听言则美,论理则违。然天下至大,事务众杂,时有不得悉循文如令。故臣谓宜立格为限,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错思于成制之外,以差轻重,则法恆全。事无正据,名例不及,大臣论当,以释不滞,则事无阂。至如非常之断,出法赏罚,若汉祖戮楚臣之私己,封赵氏之无功,唯人主专之,非奉职之臣所得拟议。然后情求傍请之迹绝,似是而非之奏塞,此盖齐法之大准也。主者小吏,处事无常。何则?无情则法徒克,有情则挠法。积克似无私,然乃所以得其私,又恆所岨以卫其身。断当恆克,世谓尽公,时一曲法,乃所不疑。故人君不善倚深似公之断,而责守文如令之奏,然后得为有检,此又平法之一端也。
夫出法权制,指施一事,厌情合听,可适耳目,诚有临时当意之快,胜于征文不允人心也。然起为经制,经年施用,恆得一而失十。故小有所得者,必大有所失;近有所漏者,必远有所苞。故谙事识体者,善权轻重,不以小害大,不以近妨远。忍曲当之近适,以全简直之大准。不牵于凡听之所安,必守征文以正例。每临其事,恆御此心以决断,此又法之大概也。
又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法吏以上,所执不同,得为异议。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当奉用律令。至于法律之内,所见不同,乃得为异议也。今限法曹郎令史,意有不同为驳,唯得论释法律,以正所断,不得援求诸外,论随时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分。
诏下其事。侍中、太宰、汝南王亮奏以为:“夫礼以训世,而法以整俗,理化之本,事实由之。若断不断,常轻重随意,则王宪不一,人无所错矣。故观人设教,在上之举;守文直法,臣吏之节也。臣以去太康八年,随事异议。周悬象魏之书,汉咏画一之法,诚以法与时共,义不可二。今法素定,而法为议,则有所开长,以为宜如颂所启,为永久之制。”于是门下属三公曰:“昔先王议事以制,自中古以来,执法断事,既以立法,诚不宜复求法外小善也。若常以善夺法,则人逐善而不忌法,其害甚于无法也。案启事,欲令法令断一,事无二门,郎令史已下,应复出法驳案,随事以闻也。”
及于江左,元帝为丞相时,朝廷草创,议断不循法律,人立异议,高下无状。主簿熊远奏曰:“礼以崇善,法以闲非,故礼有常典,法有常防,人知恶而无邪心。是以周建象魏之制,汉创画一之法,故能阐弘大道,以至刑厝。律令之作,由来尚矣。经贤智,历夷险,随时斟酌,最为周备。自军兴以来,法度陵替,至于处事不用律令,竞作属命,人立异议,曲适物情,亏伤大例。府立节度,复不奉用,临事改制,朝作夕改,至于主者不敢任法,每辄关咨,委之大官,非为政之体。若本曹处事不合法令,监司当以法弹违,不得动用开塞,以坏成事。按法盖粗术,非妙道也,矫割物情,以成法耳。若每随物情,辄改法制,此为以情坏法。法之不一,是谓多门,开人事之路,广私请之端,非先王立法之本意也。凡为驳议者,若违律令节度,当合经传及前比故事,不得任情以破成法。愚谓宜令录事更立条制,诸立议者皆当引律令经传,不得直以情言,无所依准,以亏旧典也。若开塞随宜,权道制物,此是人君之所得行,非臣子所宜专用。主者唯当征文据法,以事为断耳。”
是时帝以权宜从事,尚未能从。而河东卫展为晋王大理,考擿故事有不合情者,又上书曰:“今施行诏书,有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问子所在。近主者所称《庚寅诏书》,举家逃亡家长斩。若长是逃亡之主,斩之虽重犹可。设子孙犯事,将考祖父逃亡,逃亡是子孙,而父祖婴其酷。伤顺破教,如此者众。相隐之道离,则君臣之义废。君臣之义废,则犯上之奸生矣。秦网密文峻,汉兴,扫除烦苛,风移俗易,几于刑厝。大人革命,不得不荡其秽匿,通其圮滞。今诏书宜除者多,有便于当今,著为正条,则法差简易。”元帝令曰:“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是以明罚敕法,先王所慎。自元康已来,事故荐臻,法禁滋漫。大理所上,宜朝堂会议,蠲除诏书不可用者,此孤所虚心者也。”
及帝即位,展为廷尉,又上言:“古者肉刑,事经前圣,汉文除之,增加大辟。今人户凋荒,百不遗一,而刑法峻重,非句践养胎之义也。愚谓宜复古施行,以隆太平之化。”诏内外通议。于是骠骑将军王导、太常贺循、侍中纪瞻、中书郎庾亮、大将军咨议参军梅陶、散骑郎张嶷等议,以:“肉刑之典,由来尚矣。肇自古先,以及三代,圣哲明王所未曾改也。岂是汉文常主所能易者乎!时萧曹已没,绛灌之徒不能正其义。逮班固深论其事,以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又死刑太重,生刑太轻,生刑纵于上,死刑怨于下,轻重失当,故刑政不中也。且原先王之造刑也,非以过怒也,非以残人也,所以救奸,所以当罪。今盗者窃人之财,淫者好人之色,亡者避叛之役,皆无杀害也,则加之以刑。刑之则止,而加之斩戮,戮过其罪,死不可生,纵虐于此,岁以巨计。此乃仁人君子所不忍闻,而况行之于政乎!若乃惑其名而不练其实,恶其生而趣其死,此畏水投舟,避坎蹈井,愚夫之不若,何取于政哉!今大晋中兴,遵复古典,率由旧章,起千载之滞义,拯百残之遗黎,使皇典废而复存,黔首死而更生,至义暢于三代之际,遗风播乎百世之后,生肉枯骨,惠侔造化,岂不休哉!惑者乃曰,死犹不惩,而况于刑?然人者冥也,其至愚矣,虽加斩戮,忽为灰土,死事日往,生欲日存,未以为改。若刑诸市朝,朝夕鉴戒,刑者咏为恶之永痛,恶者睹残刖之长废,故足惧也。然后知先王之轻刑以御物,显诫以惩愚,其理远矣。”
尚书令刁协、尚书薛兼等议,以为:“圣上悼残荒之遗黎,伤犯死之繁众,欲行刖以代死刑,使犯死之徒得存性命,则率土蒙更生之泽,兆庶必怀恩以反化也。今中兴祚隆,大命惟新,诚宜设宽法以育人。然惧群小愚蔽,习玩所见而忽异闻,或未能咸服。愚谓行刑之时,先明申法令,乐刑者刖,甘死者杀,则心必服矣。古典刑不上大夫,今士人有犯者,谓宜如旧,不在刑例,则进退为允。”
尚书顗、郎曹彦、中书郎桓彝等议,以为:“复肉刑以代死,诚是圣王之至德,哀矜之弘私。然窃以为刑罚轻重,随时而作。时人少罪而易威,则从轻而宽之;时人多罪而难威,则宜化刑而济之。肉刑平世所应立,非救弊之宜也。方今圣化草创,人有余奸,习恶之徒,为非未已,截头绞颈,尚不能禁,而乃更断足劓鼻,轻其刑罚,使欲为恶者轻犯宽刑,蹈罪更众,是为轻其刑以诱人于罪,残其身以加楚酷也。昔之畏死刑以为善人者,今皆犯轻刑而残其身,畏重之常人,反为犯轻而致囚,此则何异断刖常人以为恩仁邪!受刑者转广,而为非者日多,踊贵屦贱,有鼻者丑也。徒有轻刑之名,而实开长恶之源。不如以杀止杀,重以全轻,权小停之。须圣化渐著,兆庶易威之日,徐施行也。”
议奏,元帝犹欲从展所上。大将军王敦以为:“百姓习俗日久,忽复肉刑,必骇远近。且逆寇未殄,不宜有惨酷之声,以闻天下。”于是乃止。
咸康之世,庾冰好为纠察,近于繁细,后益矫违,复存宽纵,疏密自由,律令无用矣。
至安帝元兴末,桓玄辅政,又议欲复肉刑斩左右趾之法,以轻死刑,命百官议。蔡廓上议曰:“建邦立法,弘教穆化,必随时置制,德刑兼施。长贞一以闲其邪,教禁以检其慢,洒湛露以流润,厉严霜以肃威,虽复质文迭用,而斯道莫革。肉刑之设,肇自哲王。盖由曩世风淳,人多惇谨,图像既陈,则机心直戢,刑人在涂,则不逞改操,故能胜残去杀,化隆无为。季末浇伪,设网弥密,利巧之怀日滋,耻畏之情转寡。终身剧役,不足止其奸,况乎黥劓,岂能反于善。徒有酸惨之声,而无济俗之益。至于弃市之条,实非不赦之罪,事非手杀,考律同归,轻重均科,减降路塞,钟陈以之抗言,元皇所为留愍。今英辅翼赞,道邈伊周,诚宜明慎用刑,爱人弘育,申哀矜以革滥,移大辟于支体,全性命之至重,恢繁息于将来。”而孔琳之议不同,用王朗、夏侯玄之旨。时论多与琳之同,故遂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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